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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09章 理藩院及民族政策(下) (第2/4页)
“陛下下旨,从今往后,南北中三卷,科举定额为各为三百。 南卷为:应天、江东、安徽、湖北、湖南、浙江、江西、福建、广东。 北卷为:直隶、辽宁、山东、河南、山西、山西、四川、甘肃、重庆。 中卷为:关西、宁夏、青海、凤阳、云南、贵州、广西、宗亲、少民、外藩。 并且,要求,宁可不录满,也绝对不准退榜并卷进行占名额。 此外,严格遵守《父祖三代籍贯令》,除非陛下恩泽,否则三代之内,必须返回原籍科举。 最后,一二甲科举名额改为。 一甲三名,二甲九十七名,三甲二百名。 其中一二甲出,发为官边区官员从八品止,非边区官员,从九品止,三甲一律发为镇国府吏员,由镇国府直接安排,最高为边区五级吏员,最低为非边区三级吏员。 并且修改科举恩科制度,除非新皇即位,否则从明年起,只存正科,三年一届,不得有勿。 而录科照常录,一年一届,定员额招募。 即各地有差吏员数量,上报朝廷,朝廷统一征募,并且针对所需特定岗位进行特化录用。 比如,税务需要算学,刑部下属的仵作,太医院需要会医药之考生等等。 一切,以实际状况为准。 所有吏员采用三年两殿裁汰制,官员任其统一调整为两期,即六年。 但如果考功不合格,两殿就裁汰。 殿位之考核进行量化评分,都察院、吏部考功司、镇国府军宪衙门三方进行权重配比。 吏部五成,都察院三成,军宪两成。 总计一百分。 六十分以下不合格,视为殿,裁汰,四品以下发回原籍,四品以上赐京中户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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