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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51章 京中严打人口买卖(上) (第3/4页)
,赘婿无出,则与男方再娶可也,女方父母不得阻拦,若男方无意赡养岳父母,则根据与女方成婚年份为计,一年之内,净身出户,一年至三年,取一成家财自立门户,三年以上至五年取两成,五年以上及八年取三成,八年以上至十年,取四成,十年以上取五成。 二,不改姓入赘,入赘之后,称岳父母为岳父母。 等于获得女家财产的管理权,赘婿可在成婚之前订立契约,约定年终收益多寡分成入个人所得账户,最低为两成。 其与女方所出子女,根据各自意愿,称父姓亦或母姓皆可。 若女方无出,赘婿可纳妾。 若契约一方不遵守,则可诉讼和离,夫妻两人所得之家财,根据各方罪责进行修缮。 女方有错则判多予男方,男方有错则判多予女方。 并且,岳父母亡故之后家财,由其子、女优先分配,若子、女皆亡故,则由子系孙辈,女系孙辈均分,赘婿不分家财。 但女方所获遗产继承,为婚后资产,若与赘婿和离,当入判罚分配。 若为孙辈继承,则孙辈未满十六,则由赘婿代管,直至孙辈成长至十六岁归还。 若已成年,则孙辈在赘婿年四十以后,必须负担赡养义务,否则是为不孝。 也就说,现在你们两家可以安排赘婿,但这么安排的话,要么男方改姓入赘女方,成为继承人。 要么,男方不改姓,只能成为帮忙打工的家伙。若是这俩孩子未来能生个孙儿还好说,若是生个孙女,那可真是难断了。毕竟男方在女方无出,年四十就可按照大明律纳妾。 所以,什么招赘你们连定契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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